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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社会治安问题的立法回应

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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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5年8月通过至今已实施近二十年。伴随科技发展与社会变迁,涌现出诸多引发公众担忧的新型危害行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积极回应时代需求,填补法律空白,将众多新型治安问题与治理难点纳入规制范围,其中不少曾是社会热议焦点。相比现行的版本,修订后的法律条文由119条增加到144条,不仅体现在数量上,更体现在适应时代发展和治安新形势的需求上。

  据了解,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就是将近年来新涌现的违法行为,例如考试作弊,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组织领导传销,抢夺方向盘、殴打及拉扯驾驶员,高空抛物,低空无人机“黑飞”,非法安装、使用和提供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盗用、冒用个人、组织身份、名义招摇撞骗,娱乐场所和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违规养犬、犬只伤人等行为悉数纳入治安处罚的范围。

  这些问题的频发长期困扰基层治理,执法实践中,因缺乏精准、适用的法律依据,执法人员往往难以对相关涉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和规制。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陈天昊表示,此次增列处罚行为是立法机关对日益复杂化、多元化社会治安形势的精准研判与主动作为,将有助于提升对新风险、新隐患的治理能力,压缩新型违法行为生存空间,并为公民及社会构筑起一道保障更稳固、反应更迅速的制度“防火墙”。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恶性事件频发,屡次引爆社会舆论。每一次高空坠物事件都加剧着公众对居住环境安全的担忧,邻里间猜疑增多,社区和谐与安全感被严重侵蚀。

  2019年,深圳一名5岁男童被小区高空坠下的窗户砸中,抢救无效去世,引起了全民热议,也让高空抛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中,首次在法典中直接禁止高空抛物行为,明确抛物者或坠物所有者(如住户、物业)承担侵权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明确了入罪标准,将高空抛物从道德谴责、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然而,从菜刀、混凝土块到螺丝钉、衣架,危险物品仍不断从天而降。

  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坠物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不少公众表示这属于事后救济,缺乏对具体抛物者的惩戒与震慑。对未造成实际损害但有巨大危险性的行为(如抛掷未击中人的物品),缺乏有效的行政处罚手段进行事前干预和警示。

  近年来,也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议案提案,呼吁完善立法,加大对此类行为的预防和惩处力度。

  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明确纳入处罚范围,一场关乎城市居民“头顶安全”的法治升级正在展开。从道德谴责到治安处罚、从民事追偿到可能面临拘留,法律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高空抛物、坠物说“不”。

  高空抛物,虽已有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规定,但很多情节达不到入刑门槛,行政处罚缺位导致执法困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道:“2023年8月的一天,江苏一男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吵架,竟将菜刀从九楼扔了下去。因为情节严重,他以高空抛物罪被判刑。然而现实中,从楼上扔下来的可能是一把菜刀,也可能是一袋垃圾、一盆水等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要怎么处罚呢?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与刑法中的高空抛物罪形成了梯度治理。”

  “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巨大损失,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可以按照刑事犯罪去走,但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很多时候高空抛物并不见得会造成这样的损害,这一问题怎么去处理呢?这时候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就进行了很好的衔接,在治安管理上处罚,就使得这类行为能得到很好的抑制。”余凌云解释。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一个特点,就是注重通过与其他法律衔接,来填补治理空白。”余凌云表示。

  关于高空抛物,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何区分是否“情节严重”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春华告诉记者,情节严重可以从高空抛物次数、高空抛物的物品、高空抛物后造成的后果来判断。由于高空抛物行为后果的不确定性,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分别规制并衔接,为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出现“要么不能处罚,要么只能以刑法处罚的现象”。

  犬只本是家庭的温情陪伴,却因为部分养犬人文明养犬意识不强、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影响他人生活,甚至伤害他人。我们经常在网上看到因遛狗不牵绳、犬吠扰民、粪便污染等引发的冲突,甚至犬只撕咬人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养犬人对规则的漠视与公共意识的淡薄。

  长期以来,对于因饲养烈性犬未牵绳、未佩戴嘴套,导致路人被咬伤的事件,多依靠民法典事后追责,侵权人往往只需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但这种属于事后救济,对犬主缺乏及时有效的惩戒和震慑,维权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

  虽有动物防疫法和地方条例规定罚款、没收犬只等措施,但普遍存在对犬只主人处罚偏轻、执行不到位、威慑不足的问题。对未造成实际伤害但有严重危险性的行为(如大型犬未拴绳扑人)束手无策。法律惩戒主要指向犬只(没收)和财产(罚款),对犬主个人的、具有足够警示作用的处罚严重缺位。

  虽然众多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都出台了关于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养犬管理制度、养犬人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但执行效力与法律威慑仍显不足。

  据了解,这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两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是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二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这两种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处罚。第一,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范围,出售、饲养行为是否违法,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进行认定。第二,处罚时根据案件情况和过罚相当原则,对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违规饲养的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对虽不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但饲养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绳,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第三,对涉养犬纠纷,公安机关要注重依法处理,对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调解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此次修法绝非简单的增补条文,而是确定了治理的逻辑,将惩戒的重点从“犬”转向了“人”,拘留等处罚直指责任人本身,彻底改变“只罚狗不罚人”的局面,其惩戒力度和警示效果远非单纯罚款或没收犬只可比。这将迫使犬主人真正重视管理义务,不敢再心存侥幸;此外还将“事后止损”前移到“事前预防”,即便未发生实质伤害,也得对违法行为进行主动干预。

  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所言,“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强调造成后果的民事责任,此次将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情形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意味着公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公安部门有权对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体现出源头治理的导向。”

  但是如何明确“烈性犬”的范围,目前全国多地多部门对“烈性犬”的范围规定不一致。今年3月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就曾建议统一公布全国禁养犬、大型犬名录,把更多的危险性犬只纳入全国禁养犬名录。饲养人要对犬只进行圈养和拴养,不得携带犬只进入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对拒不执行者依法进行处罚。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其在航拍、测绘、物流等领域的价值日益凸显。然而,与之相伴的“黑飞”问题也愈发严峻。所谓“黑飞”,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无人机飞行行为,主要包括在禁飞区域飞行、未按规定实名登记以及未经审批擅自飞行等。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处罚依据,此类行为处于监管灰色地带,治理效果有限。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无人机违规飞行(即“黑飞”)明确界定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设定罚则。依据该法第46条,“黑飞”行为被细化为四类处罚情形:普通违规飞行、跨境违规飞行、无证驾驶或偷开他人设备以及阻碍执法或寻衅滋事,最高可处以十五日拘留。此次修订填补了针对“黑飞”行为处罚依据的法律空白,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标志着在禁飞区等区域放飞无人机从单纯的“违规”升级为可依法惩处的违法行为。

  纵观近几年发生的无人机“黑飞”事件,“黑飞”行为蕴含着多重安全隐患。首先是对航空安全的威胁,机场周边“黑飞”极易干扰航班正常起降,已多次导致航班大面积延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一旦无人机与飞行器发生碰撞,后果不堪设想。其次是公共安全风险,在商场、广场、演唱会等人群密集场所上空“黑飞”,若无人机失控坠落,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在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设施区域上空“黑飞”,则可能对国家核心安全利益构成直接威胁。最后是隐私与信息安全风险,部分“黑飞”行为涉及未经授权拍摄重要设施或居民住宅,可能导致公民隐私泄露甚至国家敏感信息外泄。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往实践中,对于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如延误、伤亡、重大损失)的“黑飞”行为,执法人员常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难以有效处罚,多采取警告、劝诫等措施,威慑力不足。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黑飞”行为导致航班延误、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操作者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星空体育 星空体育平台死刑。若“黑飞”行为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妨害公务等,会根据相应刑法条款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通过增列应予处罚的行为,显著加强了对“黑飞”的事前威慑力,明确宣告此类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法律的性质,有效解决了过往执法中的争议和处罚力度不足问题。

  实际上,我国无人机管理法规体系正在不断完善。2024年实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已对飞行审批、空域管理、安全规范及公安机关职责进行了系统性规定,并对“黑飞”行为进行了界定。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并非孤立行动,而是国家无人机管理法规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今年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亦明确要求民用机场配备必要的无人机探测与反制设施,提升防范处置能力。

  至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航空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一套层次分明、覆盖事前预防与事后追责的梯度化监管体系,为依法治理“黑飞”违法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与社会公众联系密切的法律,所规范调整的违法行为自然也是公众日常生活的范畴。”李春华表示。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不少公众表示,对于关注度较高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电信诈骗等,在此次修法中为何没有被纳入或仅作原则性回应。李春华解释,每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将“诈骗”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一,与盗窃、哄抢、抢夺、敲诈勒索并列处罚。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的规定适用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诈骗行为。区分治安诈骗与刑事诈骗(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法律后果,取决于其数额和情节。

  “而电信诈骗通常因数额巨大、团伙作案,已直接构成刑法中的诈骗罪,不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小额诈骗的规定。而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其核心在于侵犯民法典所保护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公民可以通过民法典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李春华表示,网络暴力与电信诈骗确实是当前高发的问题,具有组织化、专业化等特征,超出一般治安违法范畴,需依靠刑法、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规制。

  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仍可发挥“前置”或“兜底”作用,例如对未达刑法入罪门槛的网络骚扰、跟踪拍摄、恶意散播信息等进行处罚,新增的第50条关于“滋扰、纠缠、跟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正是对“软暴力”规制的完善。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核心在于规制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本次修订通过增列处罚行为,旨在更精准地衔接法律适用,及时处置新型社会问题,维护稳定。

  “总的来讲,治安管理处罚法每次修订都尽可能把应当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吸收纳入其中,但法律纳入新行为需考量现实认定难度,修订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李春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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